新晟 / 2018-09-2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企業在資本市場掛牌上市的積極性,鼓勵引導企業通過掛牌上市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大力促進園區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33號)《關于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2〕48 號)、《關于金融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12〕239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企業上市政策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財金〔2013〕46 號)、《關于加快推進自治州成長性中小微企業改制上市的意見》(伊州政辦發〔2014〕22號)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統籌當前和長遠,統籌區域和行業的總體要求,深入挖掘園區成長型的優質企業資源,按照“關注輔導一批、掛牌股改一批、推薦上市一批”的思路,力爭區域掛牌、股份制改造、上市企業數量和直接融資規模在短期內有較大突破,全面提升園區經濟實力,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列入園區上市后備企業庫的企業、遷入上市企業。本辦法所稱上市后備企業,是指經園區推薦,園區企業上市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園區上市辦)確認納入擬上市企業儲備庫,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所稱上市是指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所稱掛牌是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
第二章 培育上市后備企業
第四條 后備企業認定條件及認定程序
(一)擬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 在園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明晰的企業。
2、生產經營和上市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園區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主營業務明確,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信用良好。
4、 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 近2年連續盈利,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續增長。
6、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7、 有近三年內上市的工作安排。
8、企業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稅收等無重大不良記錄。
9、 企業經營中符合國家有關環保上市核查要求。
(二)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天津股權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 在園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明晰的企業。
2、 生產經營和上市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自治區、自治州、園區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主營業務明確,盈利能力強,成長性高,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 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信用良好。
4、 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5、 股本總額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6、近2年連續盈利。
7、有近一年內掛牌的工作安排。
8、 企業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財務、稅收等無不良記錄。
9、企業經營中符合國家有關環保上市核查要求。
(三)擬在新疆股權交易中心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后備企業認定條件:
1、在園區注冊設立的合法存續、權屬清晰、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企業。
2、 符合自治區產業政策,業務突出,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3、 愿意在中介機構的輔導下建立和自覺履行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良好。
4、 符合以下4個條件之一:
①最近12個月的凈利潤累計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②注冊資本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③最近12個月的營業收入累計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24個月營業收入累計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增長率不低于30%。
④最近12個月貸款達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引入PE、VC機構投資。
(四)上市后備企業認定程序。由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提出申請,園區上市辦對所報企業進行綜合分析,符合條件的經園區推進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納入重點培育成長性擬上市公司資源庫,確定為園區上市后備企業。進入資源庫的上市后備企業要在園區上市辦的指導下,積極主動開展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園區上市辦要按照自治區、自治州相關要求,負責向自治區、自治州上市辦推薦,爭取進入自治區級百家重點培育成長性企業名單以及自治州上市后備企業庫中,享受自治區、自治州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 財稅扶持政策
第五條 企業在開展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金,按相關規定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開發區財政全額補貼給企業;為擴大資本規模,引進風險投資者,發生股權轉讓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區財政全額補貼給企業。
第六條 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掛牌、上市過程中,因會計審計評估而一次性調增的利潤所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其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貼給企業。但與前款規定的補貼項目相同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七條 園區鼓勵外地公司注冊地遷至園區的買“殼”上市公司和外地上市公司進駐。對注冊地遷入園區、納稅登記在園區的外地上市公司,從遷入園區的次年起連續兩年將企業所得稅實際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給予獎勵。對企業遷移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第四章 獎勵政策
第八條 對于在2016年底前,在新疆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區內企業和對上述掛牌企業提供培育推薦服務的中介機構,各給予8萬元人民幣獎勵。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掛牌的企業以及向掛牌企業提供培育推薦服務的中介機構,各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
第九條 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自治區證監局辦理輔導備案登記的上市后備企業,園區財政給予補助資金20萬元人民幣。待企業通過上市輔導驗收合格后,園區財政再給予補助資金3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從2017年起,對成功上市或者掛牌的本地企業,園區政府按不同板塊予以不同數額的獎勵:主板上市獎勵200萬元人民幣、中小板上市獎勵100萬元人民幣、創業板上市獎勵50萬元人民幣、新三板掛牌獎勵30萬元人民幣。對前5家成功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各追加獎勵資金5萬元人民幣。園區企業在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等區域資本市場掛牌獎勵10萬元人民幣,對前10家成功掛牌的企業,各追加獎勵資金5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掛牌企業和完成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企業定向債券和通過新疆股權交易中心發行私募債券,對成功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按其融入資金的1‰(分批到位的,以最終到位資金為準)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掛牌或上市公司再融資,其額度超過1億元人民幣以上,一次性獎勵3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申報與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上市獎勵政策支持需提供的材料:
(一) 申請納入上市后備企業資源庫
1、企業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組建、主營業務、固定資產投資、經營規模、產品結構、產品市場、內部管理、營銷模式、人力資源、未來展望、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傳真);生產經營情況(近2年生產、銷售、利潤、納稅);自主創新情況(科技投入、研發機構及科研人員配備、研發能力、科研項目實施、品牌創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企業上市準備工作情況等。
2、 企業上市發展計劃。內容包括:上市工作機構建立、計劃上市時間、上市地點、上市板塊、融資規模、投資項目情況。
3、 企業近2年的財務報表。
4、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5、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請上市準備財稅扶持以及獎勵資金
1、企業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股本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主營業務、經營規模、產品結構、產品市場、內部管理模式、未來展望、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傳真);生產經營情況(近2年生產、銷售、利潤、納稅);自主創新情況(科技投入、研發機構及科研人員配備、研發能力、科研項目實施、品牌創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上市工作進展情況,出具募股資金投向及其它投資項目規劃;企業申請理由及申請獎勵金額等。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3、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近2年會計報告和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4、 自治區證監局出具的輔導備案登記證明(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5、自治區證監局出具的證明企業輔導驗收合格的監管報告(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申請上市獎勵資金
1、 企業書面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股本規模、內部治理結構、主營業務、經營規模、未來展望、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傳真);企業申請理由及申請獎勵金額等。
2、 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和公司章程。
3、企業上市情況說明。內容包括:上市地點、上市日期、上市板塊、上市方式、股票代碼、股票發行規模、發行價格、發行方式、融資額度、投資項目及運用方案。
4、 證監會出具的核準公開發行的文件和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發出的上市通知書(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5、 “借殼”上市企業提供股權交易證明文件(審核原件留存復印件)。
6、 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列入園區上市后備企業3年后未上市,或因企業自身原因終止上市工作,或上市后10年內注冊地遷出本市,只要出現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企業需全額退回所享受的各項優惠補貼和扶持性資金。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中政策基于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相關政策相對穩定而制定,如遇國家、自治區、自治州相關政策有所變化,則進行相應修改。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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